原告惠州市东江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麦地东路一号。法定代表人刘卜齐。被告夏彬彬,女,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委托代理人:颜澄英,系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东江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情形,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东江物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59元(减半收取329.5元),由原告惠州市东江物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雄
书记员:李慧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