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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惠州市东江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夏彬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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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惠州市东江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麦地东路一号。法定代表人刘卜齐。被告夏彬彬,女,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委托代理人:颜澄英,系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东江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情形,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东江物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59元(减半收取329.5元),由原告惠州市东江物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雄

书记员:李慧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