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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肖彩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2019)粤1302执8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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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肖彩艺,女,汉族,1984年10月17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安溪县。

被执行人:惠州市鼎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沙堤1路11号滨江大夏3层。法定代表人:邓永标。关于申请执行人肖彩艺与被执行人惠州市鼎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302民初13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惠州市鼎基投资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向申请执行人肖彩艺返还购房定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8日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676.72元,由被执行人惠州市鼎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36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肖彩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惠州市鼎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将案款30000元以转账方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肖彩艺,被执行人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肖彩艺同意做执行完毕的结案处理。至此,(2018)粤1302民初13491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360元已由被执行人支付完毕。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