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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1

张文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1)谯刑初字第0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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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文,男,生于1978年2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住亳州市谯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6月2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7月1日被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月15日由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11)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车海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苏啸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张文驾驶一辆皖S×××××号三轮摩托车,行至105国道806KM+550M处与一辆电瓶车相撞,肇事后逃逸被群众抓获。经亳州市东升司法鉴定所对张文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验为160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酒。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移送的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文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5日起至2011年11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车海三

书记员:董子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