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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1

丁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1)杭江刑初字第9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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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农民。因本案于2011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江检刑诉(2011)10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丁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徐丽云

书记员:王潇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