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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1

孙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1)栖刑初字第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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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女,1988年9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栖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栖霞市。2011年10月9日因无证驾驶被栖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0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孙某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对被告人孙某的审理。

审判长:林宝华人民陪审员:蔡学令人民陪审员:贾进友

书记员:林春晓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