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侠。被告:阜阳市石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址:阜阳市阜太路69号。法定代表人:刘伟。被告:张均久。被告:邦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阜阳营销部。住址:安徽省阜阳市奎星路8号3楼。负责人:杨士柱。委托代理人:陈建梅,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张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侠撤诉。案件受理费1852元,减半收取926元,由原告张侠负担。
审判长:王雷审判员:于文礼人民陪审员:李从光
书记员:杨守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