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男,1990年10月6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枣园镇,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2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辩护人单增光,陕西神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以案件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高见远审判员:张扬代理审判员:王志浒
书记员:高胜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