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市德合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超,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武胜,系陕西法苑法律咨询服务部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龚海蓝。被告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新房,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段梅梅,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陈曦,系陕西康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德合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审判长:倪琳代理审判员:姚俊玲代理审判员:王爱茹
书记员:刘康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