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铁增,男,汉族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沈勋琪,肥西县三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省豪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法定代表人:张维兵,董事长。
本院认为,原告曾铁增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铁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为495元由曾铁增承担。
审判员:傅世章
书记员:付龙翔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