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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曾铁增与安徽省豪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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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文书

原告:曾铁增,男,汉族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沈勋琪,肥西县三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省豪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法定代表人:张维兵,董事长。

本院认为,原告曾铁增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铁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为495元由曾铁增承担。

审判员:傅世章

书记员:付龙翔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