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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2

叶彩良与浙江建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2)浙金辖终字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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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二审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彩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建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月新。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以施工行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所涉工程在婺城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婺城区人民法院(2011)金婺民初字第269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婺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建进审判员:丁予兴审判员:陈振升

代书记员:楼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