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彩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建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月新。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以施工行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所涉工程在婺城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婺城区人民法院(2011)金婺民初字第269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婺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建进审判员:丁予兴审判员:陈振升
代书记员:楼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