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凌光贤。委托代理人:罗来平、潘阳增。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3107号4楼。组织机构代码:149897143。法定代表人:纪殿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包旺建
书记员:骆俊斌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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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凌光贤。委托代理人:罗来平、潘阳增。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3107号4楼。组织机构代码:149897143。法定代表人:纪殿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包旺建
书记员:骆俊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