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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凌光贤与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绍民初字第1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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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凌光贤。委托代理人:罗来平、潘阳增。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3107号4楼。组织机构代码:149897143。法定代表人:纪殿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包旺建

书记员:骆俊斌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