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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全展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石嘴山市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雁民初字第00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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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橡树星座******房。法定代表人:徐建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钢,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全展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楼法定代表人:张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磊,北京市君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嘴山市规划管理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世纪大道以东三馆一中心法定代表人:单媛,该局局长。

本院受理原告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全展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石嘴山市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全展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被告合同约定向“各自所在地法院起诉”为无效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据此,被告北京全展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应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本案中,原告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全展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梁梦艺

书记员:程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