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中融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西关正街**。注册号610000100101793。法定代表人周景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茹,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被告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漳州市水仙大街亨立大厦**A册号350600100004271。法定代表人苏建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苗,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中融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中融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648元,其余648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袁辉
书记员:胡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