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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李保全与曹智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未民宫初字第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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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保全。被告曹智出。

本院认为,原告李保全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保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员:石瑞

书记员:黄宸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