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保全。被告曹智出。
本院认为,原告李保全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保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员:石瑞
书记员:黄宸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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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保全。被告曹智出。
本院认为,原告李保全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保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员:石瑞
书记员:黄宸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