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0

黄建君与慈溪市新浦镇高桥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甬慈民初字第12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黄建君,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罗央芬,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新浦镇高桥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高桥村。法定代表人:冯光耀,社长。委托代理人:张伟权,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黄建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建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10元,减半收取计1505元,由原告黄建君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判长:黄科军代理审判员:张琪琦代理审判员:谢飞娜

代书记员:邹燕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