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建君,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罗央芬,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新浦镇高桥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高桥村。法定代表人:冯光耀,社长。委托代理人:张伟权,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黄建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建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10元,减半收取计1505元,由原告黄建君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判长:黄科军代理审判员:张琪琦代理审判员:谢飞娜
代书记员:邹燕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