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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徐之平与山东金亿通制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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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徐之平。被告山东金亿通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黄山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常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强建民,男,196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之平与被告山东金亿通制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之平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之平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170元,由原告徐之平负担。

审判员:王晓山

书记员:石仁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