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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邢宪忠与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浚民初字第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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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文书

原告邢宪忠,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委托代理人贾辉,浚县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起诉、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撤诉,上诉等。委托代理人冯文才,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浚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符林强。经理。委托代理人丁辉,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代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王洪安,195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浚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认为:原告邢宪忠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宪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邢宪忠负担。

审判长:张春英审判员:靳志民人民陪审员:赵殿旺

书记员:胡冬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