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上海。被告:周伟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上海与被告周伟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上海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伟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上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上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上海负担(已预缴)。
审判员:童小平
书记员:徐桑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