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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周上海与周伟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衢柯民初字第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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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文书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周上海。被告:周伟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上海与被告周伟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上海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伟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上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上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上海负担(已预缴)。

审判员:童小平

书记员:徐桑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