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雨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平。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袁古永。被告史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吕传峰。被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衷培忠。
本院受理原告某甲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史某、张某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甲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某乙公司、史某、张某甲60万元存款或查封相应的其他财产。原告某甲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某乙公司、史某、张某甲60万元存款或查封相应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袁瑞辉审判员:张兆清代理审判员:刘晓栋
书记员:赵丽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