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2

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滕州市瀚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史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12)任民初字第252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某甲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雨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平。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袁古永。被告史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吕传峰。被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衷培忠。

本院受理原告某甲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史某、张某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甲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某乙公司、史某、张某甲60万元存款或查封相应的其他财产。原告某甲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某乙公司、史某、张某甲60万元存款或查封相应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袁瑞辉审判员:张兆清代理审判员:刘晓栋

书记员:赵丽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