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翟乃泉,男,1966年2月10日生,汉族。被告:山东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张鲁军,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乃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9.50元,由原告翟乃泉负担。
审判员:温绍勋
书记员:刘海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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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翟乃泉,男,1966年2月10日生,汉族。被告:山东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张鲁军,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乃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9.50元,由原告翟乃泉负担。
审判员:温绍勋
书记员:刘海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