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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翟乃泉与山东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新民初字第6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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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翟乃泉,男,1966年2月10日生,汉族。被告:山东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张鲁军,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乃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9.50元,由原告翟乃泉负担。

审判员:温绍勋

书记员:刘海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