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磐石市洪涛建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洪涛原告磐石市腾飞砂石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云飞被告沈阳铁道建筑桥隧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晓光委托委托代理人邱立群
本院认为,原告磐石市洪涛建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磐石市腾飞砂石经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磐石市洪涛建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磐石市腾飞砂石经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20.00元,由原告磐石市洪涛建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磐石市腾飞砂石经销有限公司承担11,310.00元,退回原告11,310.00元。
审判员:杨润明
书记员:房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