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苗立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陶伟(特别授权),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秀(一般授权),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长学,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戴家彬(特别授权),四川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思良(一般授权),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苗立民因与被上诉人陈长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宜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苗立民的委托代理人陶伟、刘秀,被上诉人陈长学及其委托代理人戴家彬、李思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苗立民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11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协议,苗立民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苗立民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苗立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敏审判员:李永晴代理审判员:汪秀兰
书记员:周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