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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2

苗立民与陈长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2)川民终字第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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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二审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苗立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陶伟(特别授权),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秀(一般授权),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长学,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戴家彬(特别授权),四川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思良(一般授权),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苗立民因与被上诉人陈长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宜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苗立民的委托代理人陶伟、刘秀,被上诉人陈长学及其委托代理人戴家彬、李思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苗立民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11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协议,苗立民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苗立民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苗立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敏审判员:李永晴代理审判员:汪秀兰

书记员:周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