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2

邵金标与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衢商初字第55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邵金标。委托代理人:姜水琴。被告: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汪继棉。被告: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城雄。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金标与被告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金标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的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金标撤回对被告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58元,减半收取2079元,由原告邵金标负担(已付)。

代理审判员:姚瑶

书记员:朱姁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