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渭南临渭区百胜模板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人民办尤西村**。法定代表人李永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晓玲,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自力。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新华北路**。被告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刘正家。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开发区凤城二路第五国际**** 委托代理人吕战军,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系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阎良项目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渭南临渭区百胜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渭南临渭区百胜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渭南临渭区百胜模板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临渭区百胜模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靳西养
书记员:郭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