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嘉兴市华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文中。委托代理人:沈忠明。被告: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立荣。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华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52元,减半收取18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士忠
书记员:周丹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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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嘉兴市华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文中。委托代理人:沈忠明。被告: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立荣。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华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52元,减半收取18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士忠
书记员:周丹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