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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嘉兴市华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嘉平商初字第1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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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嘉兴市华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文中。委托代理人:沈忠明。被告: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立荣。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华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52元,减半收取18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士忠

书记员:周丹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