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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卜素荣、李秀兰与河北亚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曲民初字第1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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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文书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卜素荣。原告李秀兰。被告:河北亚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武成。

本院认为,原告卜素荣、李秀兰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卜素荣、李秀兰撤回起诉。

审判员:田红志

书记员:张晓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