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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与吴少洪、陈桂玲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揭普法占民初字第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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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住所:普宁市流沙南平路**。法定代表人陈耿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楚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信贷员。被告吴少洪,男,1975年0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陈桂玲,女,1976年0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系被告吴少洪之妻。被告吴文斌,男,1975年0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吴尉欢,1984年0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委托代理人李胜平,广东海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诉被告吴少洪、陈桂玲、吴文斌、吴尉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于2012年11月21日以被告吴少洪付清全部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创告

书记员:钟锡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