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2012年2月21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12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辩护人何俞磊。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刑诉(2012)2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何俞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郑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提出:1)本案定性有误,被告人郑某的犯罪行为仅针对捕鱼机这一特定财物,故被告人郑某的行为应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2)被告人郑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3)被告人郑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委托家人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因此,请求对被告人郑某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4日深夜,被告人郑某酒后到本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星巴士游戏厅玩游戏机。次日凌晨,被告人郑某因琐事电话纠集他人赶至该游戏厅将三台“海洋之星”捕鱼机砸损。经鉴定,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14250元。案发后,被告人郑某亲属与被害单位杭州星巴士娱乐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并依约支付全部赔偿款15000元,获得被害单位杭州星巴士娱乐有限公司对被告人郑某的谅解。证明上述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1、被害人徐某的陈述、悔过书、谅解书,证实其系余杭街道星巴士电玩城的法定代表人,2012年8月15日凌晨,其得知其星巴士游戏厅内的游戏机被人砸了,遂赶至现场,后与指使他人砸游戏机的男子即被告人郑某达成赔偿协议,因时值深夜,被告人郑某支付部分款项,但次日被告人郑某反悔,并称其敲诈,故其再次电话报警的事实及受损财物的特征、价值等情况;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余杭区余杭街道星巴士游戏厅的服务员,2012年8月15日凌晨,一黑衣男子喝醉酒在该游戏厅打游戏,后该男子电话纠集他人(大致内容:兄弟,我在这里被人打了,你们快点过来帮我把机器给砸了,我在星巴士,快来)至该游戏厅,指使他人砸游戏机,共计三台游戏机被砸损的事实及被砸损财物的特征情况;3、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8月15日凌晨,绰号“三老板”的男子,即被告人郑某在其所在的星巴士游戏厅打游戏,但一直吵嚷,后电话纠集他人(内容:我在星巴士被人砍死了,你们过来帮我把机器砸掉,多少钱我赔)赶至星巴士游戏厅,并指使他人打砸游戏机,其遂电话通知徐某后电话报警,因被告人郑某态度有所转变,双方协商好由郑某赔偿10万元,当天支付了6万元,剩余4万元承诺于第二日付清,但第二日郑某反悔,说其系敲诈勒索,并扬言威胁,徐某遂再次报警的事实;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财产损坏等情况;5、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证实2012年8月15日凌晨0时许,一黑衣男子在星巴士游戏厅打电话,几分钟后,过来三名男子,与该黑衣人交谈后,开始打砸游戏厅内的几台游戏机的事实;6、维修清单,证实游戏机的修理费用情况;7、协议书、收条、谅解请求报告,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郑某亲属与杭州星巴士娱乐有限公司达成协议,被告人郑某亲属依约赔付15000元,杭州星巴士娱乐有限公司对被告人郑某表示谅解的事实;8、价格鉴定,证实损坏财物价值人民币14250元;9、抓获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郑某系被动归案的事实;10、户籍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郑某的身份、劣迹情况;11、被告人郑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案发当日,其酒后在星巴士游戏厅玩捕鱼机,因游戏玩输了,且游戏厅服务员不理其,其为出气、耍威风,遂电话纠集“阿忠”等人到游戏厅打砸游戏机的事实。上述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结伙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郑某的行为应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查,被告人郑某为了出气、耍威风,纠集他人在公共娱乐场所任意打砸游戏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郑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其亲属与被害单位达成赔偿协议并依约支付全部赔偿款,取得被害单位对被告人郑某的谅解,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对其请求对被告人郑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5日起至2013年6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金燕萍人民陪审员:吴福征人民陪审员:沈海英
书记员:韩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