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
委托代人高某,男。被告孙某,女。被告委托代理人孙某,男。原告刘某与被告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亚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的委托代理人高某、被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2011年4月,原、被告相识后,于同年4月15日举行订婚仪式,设酒席招待了被告众亲友,并于订婚当天给付被告彩礼10000元。在此期间,原告还给被告购买衣服、戒指花费5000余元、订婚招待费支出5000余元。2012年5月,被告与他人结婚。事后经人多方协调,被告至今未退礼金10000元,现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礼金10000元、赔偿购买戒指、衣服及待客费损失10000元,以上共计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孙某承认订婚时收到彩礼10000元,辩称原告给其购买戒指支出1300元、衣服约1000元,招待亲戚酒席一桌估算支出为1000元,因原告父母在村中散布言论,损害了自己的名声,要求原告的父母给其道歉后,同意返还彩礼10000元及戒指,但衣服系原告的赠与,招待酒席费用应由原告承担,不同意返还购买衣服、招待酒席的支出。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后,2011年4月15日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原告设宴招待了被告方亲友,当天下午给被告彩礼10000元。为订婚,原告还给被告购买了衣服、戒指。订婚后,双方未登记结婚。2012年5月,被告与他人登记结婚。双方协议退礼金事宜未果,现原告提起本次诉讼。庭审中,被告以原告的父母在村中散布不当言论要求原告父母给其赔礼道歉,否则不同意返还彩礼,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
本院认为:原、被告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礼金10000元并购买戒指,因双方未能登记结婚,且被告已另行结婚,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礼金10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购买戒指、衣服及招待被告亲友的损失,因双方订婚中均有支出且被告同意退还戒指,故被告给原告退还戒指,原告给被告购买衣服、招待亲友的支出由原告自行承担为宜。被告要求原告的父母因在村中散布不当言论给其赔礼道歉,因该请求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本案不予涉及,被告可另行主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孙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给刘某10000元、戒指一枚。二、驳回刘某要求孙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给原告150元,由原告承担75元,被告承担75元,被告连同上述应付之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罗亚齐
书记员:答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