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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李某与刘某甲、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临民一初字第003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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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某,男,199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刘某甲,女,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刘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刘某甲的父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原告李某减半负担590元。

审判长:孙科臣审判员:刘汝成人民陪审员:张艳芹

书记员:李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