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荣新。被告邯郸县兼庄乡东辛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同喜村主任。
本院认为,原告赵荣新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对被告邯郸县兼庄乡东辛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荣新撤回对被告邯郸县兼庄乡东辛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85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朱维民负担743元。
审判长:张大为人民陪审员:马志景人民陪审员:宁磊
书记员:崔永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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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荣新。被告邯郸县兼庄乡东辛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同喜村主任。
本院认为,原告赵荣新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对被告邯郸县兼庄乡东辛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荣新撤回对被告邯郸县兼庄乡东辛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85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朱维民负担743元。
审判长:张大为人民陪审员:马志景人民陪审员:宁磊
书记员:崔永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