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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路春芹、杨丽诉被告杨海红及第三人安阳县白壁镇郭路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安民初字第00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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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文书安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路春芹,女。原告杨丽,女。被告杨海红,女。第三人安阳县白壁镇郭路村民委员会

本院认为,原告路春芹、杨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春芹、杨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路春芹、杨丽负担。

审判员:高凤河

书记员:王书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