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路春芹,女。原告杨丽,女。被告杨海红,女。第三人安阳县白壁镇郭路村民委员会
本院认为,原告路春芹、杨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春芹、杨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路春芹、杨丽负担。
审判员:高凤河
书记员:王书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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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路春芹,女。原告杨丽,女。被告杨海红,女。第三人安阳县白壁镇郭路村民委员会
本院认为,原告路春芹、杨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春芹、杨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路春芹、杨丽负担。
审判员:高凤河
书记员:王书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