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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张卫纲与张卫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磐民一初字第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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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文书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卫纲。委托代理人许刚,男,磐石市烟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卫光。委托代理人王月玲。委托代理人于连成,男,磐石市东宁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卫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张卫纲承担。

代理审判员:于广涛

书记员:杨新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