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卫纲。委托代理人许刚,男,磐石市烟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卫光。委托代理人王月玲。委托代理人于连成,男,磐石市东宁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卫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张卫纲承担。
代理审判员:于广涛
书记员:杨新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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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卫纲。委托代理人许刚,男,磐石市烟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卫光。委托代理人王月玲。委托代理人于连成,男,磐石市东宁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卫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张卫纲承担。
代理审判员:于广涛
书记员:杨新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