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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韩先首与张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即民初字第4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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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韩先首,汉族住即墨市龙泉镇梁家屯村50号。被告张需有。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所诉被告身份不明确,是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韩先首对被告张需有的起诉。诉讼费100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国先

书记员:邵珊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