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苗某某。被执行人柴某某。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2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250元。被执行人柴某某于2012年10月16日付来案款9万元,申请人于当日领取了此案款。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榆中法民一终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王兴旺审判员:李春审判员:侯斌
书记员:李荫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