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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某某砖厂与杨某甲、杨某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横法执字第00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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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某某砖厂,住所地某某县新民镇。负责人杨某某,系该厂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某甲。被执行人杨某乙。

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1)府民初字第00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兴旺审判员:李春审判员:侯斌

书记员:李荫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