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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乔某某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周民初字第01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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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谭某某,男,陕西省周至县司法局哑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乔某某。委托代理人武某某,系被告乔某某之岳父。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乔某某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彩虹

书记员:李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