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谭某某,男,陕西省周至县司法局哑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乔某某。委托代理人武某某,系被告乔某某之岳父。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乔某某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彩虹
书记员:李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