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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梁建华与陈广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杭西商初字第2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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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梁建华。委托代理人:江志钢。被告:陈广野。委托代理人:徐立群、茅辰涵。

本院认为,原告梁建华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广野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梁建华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姚轲

书记员:王明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