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飞。被告:杭州住友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永平。委托代理人:蒋伟政。委托代理人:崔丽霞。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潘飞负担。
审判员:饶端洁
书记员:任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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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飞。被告:杭州住友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永平。委托代理人:蒋伟政。委托代理人:崔丽霞。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潘飞负担。
审判员:饶端洁
书记员:任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