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市西湖区建设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吴国华。委托代理人:唐锋、白飞燕。被告:陈国富。被告:陈友娣。被告:陈伟民。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卫红、刘佳佳。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建设管理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市西湖区建设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杭州市西湖区建设管理中心承担。
审判员:姜学英
书记员:廖黎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