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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杭州市西湖区建设管理中心与陈国富、陈友娣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杭西民初字第2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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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建设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吴国华。委托代理人:唐锋、白飞燕。被告:陈国富。被告:陈友娣。被告:陈伟民。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卫红、刘佳佳。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建设管理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市西湖区建设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杭州市西湖区建设管理中心承担。

审判员:姜学英

书记员:廖黎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