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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王中江与刘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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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中江。被告:刘军,原租住十堰市澳门街11号三堰小学旁。

本院认为:原告王中江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中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守炜

书记员:陈怡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