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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孙鲁华与被告被告辛爱珍、辛爱云、徐成超、王怀平及第三人王良珠、林武英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南民三初字第00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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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孙鲁华,女。被告:辛爱珍,女。被告:辛爱云,女。被告:徐成超,男。被告:王怀平,女。第三人:王良珠,男。第三人:林武英,男。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张万波审判员:孙建章审判员:孙娟

书记员:张俊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