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鲁华,女。被告:辛爱珍,女。被告:辛爱云,女。被告:徐成超,男。被告:王怀平,女。第三人:王良珠,男。第三人:林武英,男。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张万波审判员:孙建章审判员:孙娟
书记员:张俊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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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鲁华,女。被告:辛爱珍,女。被告:辛爱云,女。被告:徐成超,男。被告:王怀平,女。第三人:王良珠,男。第三人:林武英,男。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张万波审判员:孙建章审判员:孙娟
书记员:张俊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