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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贾佰省与永安财产保险公司西安雁塔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1)长民初字第3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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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贾佰省。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雁塔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亚波。委托代理人靳雪锋,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佰省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雁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佰省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佰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佰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判文取,由原告承担1350元。

审判员:郭鹏辉

书记员:杨欣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