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良机冷却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恒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负责人蔡锐,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08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分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36228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闫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