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牛拉社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法定代表人刘明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牛拉社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被执行人拒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且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235595.25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民利审判员:魏华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刘新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