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源与被执行人长安慈恩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09)长民初字第320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此案,该案的执行标的为312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已执行完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0)长执字第754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小三审判员:胡千平审判员:刘林选
书记员:王西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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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胡源与被执行人长安慈恩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09)长民初字第320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此案,该案的执行标的为312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已执行完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0)长执字第754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小三审判员:胡千平审判员:刘林选
书记员:王西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