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白桂英与被执行人长安慈恩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09)长民初字第143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此案,该案的执行标的为12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09)长执字第885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小三
书记员:王西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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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白桂英与被执行人长安慈恩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09)长民初字第143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此案,该案的执行标的为12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09)长执字第885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小三
书记员:王西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