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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郝健与长安慈恩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长执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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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郝健与被执行人长安慈恩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09)长民初字第201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此案,该案的执行标的为12138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该案已执行完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0)长执字第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小三

书记员:王西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