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西民四终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多次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亦向本院做出还款计划,并承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的债务由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承担,分期给付,但至今并未按还款计划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的保证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设立有存款帐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帐户的存款贰佰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朱平旗执行员王方执行员张育民
书记员:张选茂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