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华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庞永祥,系该分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邹西朝。被申请人西安吉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陕西联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邹西朝,系该公司董事长。
西安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江苏华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邹西朝、西安吉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联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三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华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西安吉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车辆陕A22W**号、陕A22W**号、陕AK80**、陕AXZ8**号、陕A867**号。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不得变更相关财产转移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朱平旗审判员:王方审判员:张育民
书记员:李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